辽宁维梅民生观察网
联络员:李维明
近日有群众向本站反映,座落在辽宁省朝阳县大庙镇,朝阳顺和矿业销售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宣称只要将现有矿山转让他人或者并入其他矿山企业,即可自动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恢复正常生产并申领爆破炸药。针对企业这一说法,本站民生联络员严格对照国家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最新监管规范性文件全面核查核实,明确认定该企业相关解释属于严重曲解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试图通过变更矿权主体、更换经营名头的方式规避法定安全生产准入审查,此类认知和潜在操作不仅完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更潜藏重大矿山生产安全隐患和公共安全风险,一旦放任落地,极易诱发边坡垮塌、尾矿失稳、爆破伤人、民爆物品流失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我国对非煤矿山行业始终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准入制度,矿山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开展一切采矿生产作业的前置刚性法定条件,无证不得生产、无证不得作业、无证不得使用民爆物品,是长期不变的监管底线和法律红线。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2014 年修正)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是存在转让、出租、出借、变相流转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一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直接吊销相关许可资质,接受转让、冒用资质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一律按照无证生产从重处罚。配套监管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0 号,2015 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再次严格重申,非煤矿矿山企业严禁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任何挂靠经营、借证生产、变相共享安全资质的模式,均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情形。
针对社会上部分矿企存在的 “矿权转让即可沿用原有安全许可” 的错误认知,国家监管层面早已出台明确刚性约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2024 年官方规范性文件)清晰划定监管边界,明确矿山发生采矿权转让、股权变更、企业兼并整合、主体更换等情形的,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自动延续、自动转移、自动生效,新接手的经营主体必须独立完成矿山安全现状评价、安全设施符合性核验、全员安全资质审查、现场隐患闭环整改等全套法定程序,由发证机关重新开展现场核查验收,核验全部安全条件达标后,方可依法换发全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存在任何无需审查、直接持证生产的法律捷径。从法定属性来讲,采矿权属于自然资源权属范畴,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登记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专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由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部门依法核发监管,两类证照审批主体不同、审查标准不同、管控体系不同,权属变更绝不等于安全资质合规,这是不可逾越的法治原则。朝阳顺和矿业销售有限公司目前本身并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本不具备资质转让的基础前提,其试图通过转卖矿山、更换经营主体规避安全审查的说辞,本质是刻意混淆法定证照功能、逃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矿山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律处罚标准清晰且严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2014 年修正)第十九条明确,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一律责令立即停产,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旦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将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依法从严追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0 号,2015 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同步固化上述罚则,企业若试图采取挂靠其他矿山、借用他人资质、合并名头生产等方式变相开工,均属于冒用、受让许可资质的违法情形,处罚标准与纯粹无证开采完全一致,同时出借资质、违规挂靠的关联矿山企业,也将面临吊销证照、高额处罚的严重后果。
矿山爆破所使用的炸药、雷管等物品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民用爆炸物品,实行公安机关全流程、全链条闭环监管,资质依附性极强,绝对不允许跨主体流转使用。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2014 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办理爆破作业资质、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的核心前置条件,是自身拥有合法有效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安全许可的矿山主体,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审批任何民爆物品采购、使用、储存资质,绝不允许为无证矿山供应爆破器材。该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同时明确,任何单位不得为无资质矿山转借、代领、分流、转供民用爆炸物品,违规供应民爆物品的,依法没收全部爆炸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可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将依法追究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刑事责任。即便是矿山完成转让、并入其他合规矿企,也必须由新主体独立完成安全设施验收、安全许可换发、爆破资质重新核准等全部流程,经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依规使用民爆物品,根本不存在 “转让矿山即可继续领药、持续生产” 的合法空间,企业相关说法明显与现行法规严重不符。
安全生产许可审查,是对矿山边坡治理、尾矿库管控、排水通风系统、避险应急设施、特种作业人员资质、隐患排查机制等全方位安全条件的系统性核验,一家矿山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足以说明其硬件设施、管理制度、人员配置、风险防控体系存在系统性安全短板,并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能力。企图通过变更矿权主体跳过法定安全审查、强行恢复生产,实质是典型的带病运行、带病作业,将极大提升山体滑坡、尾矿泄漏、爆破事故、民爆物品流失的安全风险,直接威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周边群众公共安全。同时此类操作极易形成隐蔽化、挂靠式违法生产模式,出现名义转让、实质照旧、责任悬空、监管失效的乱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出现权责不清、追责困难、隐患长期遗留的问题,充分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缺位,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底线。
按照国家整套法规制度体系,矿山权属转让后仅有唯一合法合规的投产路径,无论企业自主整改办证还是转让变更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审查前置要求,企业可通过全面整改安全设施、配齐专业持证人员、完善常态化安全管理制度,经监管部门现场核验达标后依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再依规办理爆破作业和民爆物品使用手续;若完成采矿权过户变更,新受让主体必须以全新经营主体身份,从零履行安全评价、设施验收、许可核验全套法定流程,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合法组织生产经营,任何规避审查、借壳开工、变相无证生产的行为,均属违法违规。
立足民生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视角,本站呼吁属地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公安、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主动履职、联动核查,及时核实朝阳顺和矿业销售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资质现状,依法依规督促企业严守停产管控要求,彻底纠正企业内部错误的法规认知,提前预判矿山转让过程中的各类违法风险,常态化开展辖区矿山法治普法,全面整治 “转矿即持证、合并即合规” 的错误经营思维,坚决杜绝以矿权转让规避安全许可、借证开采、违规使用民爆物品等各类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无小事,法治底线不可破,矿山安全许可制度是守护一线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维护区域公共安全稳定的法定屏障,矿权转让仅为市场权属变更行为,绝对不能替代严苛的安全生产审查,任何曲解法规、规避监管、带病生产的侥幸行为,都应当被及时制止、从严查处,以刚性执法守住辖区矿山安全生产基本盘,切实维护地方安全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