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和安徽省总工会等四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26〕71号),对于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7月3日,“安徽人社”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安徽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政策解读。

发放范围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发放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25元,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发放方式

安徽省自2011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一直采用按天发放的方式,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同时又不过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在高温津贴发放方式设置上仍选择按天发放。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发放要求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健全完善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具体标准。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切实维护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同时废止。 

来源:安徽日报

原标题:安徽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政策解读